索引號: | 749492940/2024-0501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文字號: | 杭應急〔2024〕40號 | 有效性: | 有效 |
發文機關: |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 發布日期: | 2024-12-31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 ZJAC70-2024-0003 | 主題分類: | 安全生產監管 |
關聯類型 | 文字解讀 >> 圖解>> 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 體裁分類: | 通知 |
各區、縣(市)應急管理局:
為規范全市應急管理部門合法、準確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提高依法行政執法水平。我局結合部分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情況以及應急管理部《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了《杭州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杭州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一部分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市應急管理系統合法、合理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浙江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細則》等規定,制定《杭州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適用于杭州市范圍內辦理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本基準選取本市相對高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國家、省裁量基準范圍內進一步細化。本基準未明事項,按照國家、省裁量基準執行。
根據應急管理部門賦權、授權或者委托,行使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單位和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裁量,適用本基準。
第三條 本基準涉及的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在對違法行為實施“罰款”時,確定“罰款”數額的細化條款(法條已明確固定金額的除外)。“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不在本基準規范范圍。“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等不屬于行政處罰種類的,亦不在本基準中表述。
第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主動供述應急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因同一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種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二)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三)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對舉報人、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安全,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六)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
(七)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身死亡、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六條 當事人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行政處罰:
(一)證據不足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四)違法行為終了且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浙江省應急管理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和本基準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執行。清單中未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七條 對當事人作出從輕、從重處罰的,可以在法定處罰幅度內突破裁量幅度。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
突破裁量幅度和法定限額做出決定的,以及作出清單外的不予處罰決定的,均應當經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
因法律法規等調整,或案情復雜、情節特殊等原因,導致在國家、省、市基準中沒有對應條款的,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處理結果應當基本一致。
第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時,舊法已被修改或廢止,且新法規定的處罰較輕的,適用新的規定。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規范的,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等原則適用。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定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在前款前提下,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 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具有吸收關系的,擇一重處罰。
第十一條 違法行為依照不同標準劃分的情節對應的裁量檔次有兩檔并存時,應當在趨重情節所對應的裁量檔次內處罰。
當從重處罰因素與從輕因素情形并存時,原則上應當首先考慮從重因素,然后在從重基礎上酌情從輕。
第十二條 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未銷售的產品不納入違法所得計算,應當依法妥善處置,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每半年”“每年”“每兩年”“上一年”等,均按照自然年計算。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本基準中裁量檔次中“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以內”不包含本數,裁量幅度中“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
第十五條 本基準中引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更新至2024年12月31日。之后法律法規、規章內容發生修改或變化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內容為準。
第十六條 本基準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前發《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2022年8月1日實施)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