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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749492940/2024-0501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文字號: 杭應急〔2024〕39號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機關: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發布日期: 2024-12-27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ZJAC70-2024-0002 主題分類: 安全生產監管
關聯類型 政策原文 >> 圖解>> 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體裁分類: 其他
關于《杭州市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4-12-27 ?17:57 瀏覽次數: 來源: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一、制定背景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在推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提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管理環境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機構數量的不斷增多、服務內容不斷外延,呈現出了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惡性競爭、服務記錄弄虛作假、服務業務違規承接等問題,但國家、省市沒有相關政策文件對其進行約束,因此,有必要研制《杭州市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從業條件、從業行為等進行規范,對惡性行為、違規服務、虛假服務等行為進行約束。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設置七個章節(分別為總則、基本條件、從業規范、政府委托、信用管理、監督管理、附則)、合計38條。

(一)定義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相關要素。根據在杭開展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的機構特點,綜合浙江省有關文件規定,對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專職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過程控制負責人以及虛假的報告、證明等材料等進行了定義。

(二)規定服務機構設立的基本條件。要求服務機構具備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服務程序、服務檔案、質量控制體系和從業人員檔案等。明確服務機構人員專業及職稱條件,要求專職技術人員具備基本的技術能力水平,且機構應在浙江省“工業企業安全在線”系統平臺登記。

(三)明確服務機構從業規范要求。明確各服務機構在開展服務業務時,要做技術人員的能力匹配,確保技術人員能夠滿足服務需求。同時要求各服務機構在人員能力提升、項目價格管理、合同簽訂、隱患閉環管理、檔案管理等方面進行規范。

(四)確定政府委托項目的相關要求。《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分級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應急基礎〔2021〕96號)和《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嚴厲整治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突出問題的通知》(浙安委辦〔2023〕35 號)明確指出,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中介機構。因此,在《辦法》中對服務機構的信用等級進行了明確。同時,對提供服務的機構提出了廉潔要求,對不滿足要求的服務機構類型進行了明確,對交叉服務、重疊服務進行回避規定。

(五)明確對服務機構和人員的信用管理。明確市級應急管理部門開展杭州市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綜合分析評價,對服務機構信用等級進行分級、排名,并定期公布,實施動態調整。明確了被函告的服務機構懲戒措施,明確了對D級機構采取的限制措施以及對A級機構的激勵措施。明確了對失信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情形、采取的措施和信用管理機制。

(六)明晰對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形式及方法。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機構檢查和大數據統計分析情況,適時組織開展服務機構技術人員能力水平測試活動。對函告方式以及移除系統平臺情形進行了規定,對檢查方式及檢查內容進行了明確,對服務對象存在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被檢查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受到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等情形的,規定了應急管理部門要進行延伸責任調查,明確了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涉及的相關行為內容。

三、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

3.《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4.《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6號)

5.《杭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市政府令第335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52 號)

7.《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

8.《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

9.《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

10.《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

11.《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

12.《應急管理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應急〔2023〕99號)

13.《浙江省應急管理廳印發<關于推進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服務規范提升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浙應急〔2024〕148號)

14.《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嚴厲整治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突出問題的通知》(浙安委辦〔2023〕35 號)

15.《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分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辦〔2023〕46號)

16.《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深入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應急基礎〔2019〕117號)

17.《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分級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應急基礎〔2021〕96號)

四、解讀單位

解讀單位: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解讀人:呂楊欽

聯系電話:85259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