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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749492940/2024-05010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文字號: 杭應急〔2024〕39號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機關: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發布日期: 2024-12-27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ZJAC70-2024-0002 主題分類: 安全生產監管
關聯類型 文字解讀 >> 圖解>> 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體裁分類: 通知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杭州市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12-27 ?17:45 瀏覽次數: 來源: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各區、縣(市)應急管理局:

為加強我市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規范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杭州市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規范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行為,維護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以及《浙江省應急管理廳印發〈關于推進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服務規范提升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浙應急〔2024〕148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服務機構,是指依法登記設立,提供安全生產咨詢、評審、評估等技術、管理服務,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受聘(雇)于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包括機構負責人、行政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專職技術人員,是指受聘于服務機構并在該機構有效延續繳納養老保險三個月以上的技術人員,或者持有與所開展業務相匹配的注冊類職業資格證書且注冊在受雇服務機構的退休返聘人員。

第三條 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的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及應急管理部門對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安全評價、技術檢測以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培訓等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堅持“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服務準則,做好安全生產技術支撐和輔助工作。

服務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服務機構及其技術人員在服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服務機構必須依法設置,且經營(業務)范圍應包含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相關內容。

第六條  服務機構應在浙江省“工業企業安全在線”系統平臺(以下簡稱系統平臺)登記,并及時更新數據信息。

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的服務機構應在系統平臺上進行從業告知。

第七條 服務機構應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服務程序、服務檔案、質量控制體系和從業人員檔案等。

系統平臺通過模型賦分,確定服務機構信用等級,從高到低依次分為A、B、C、D四個級別。信用等級評分滿分為100分,A級為90分(含本數)以上;B級為80(含本數)~90分;C級為60(含本數)~80分;D級為60分以下。

第八條 專職技術人員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

(二)持有與所開展業務相匹配的注冊類職業資格證書且注冊在所屬服務機構;

(三)持有未注冊在其他單位的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證書;

(四)具備理工科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或安全專業技術工作一年及以上。

專職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家及以上服務機構從業。

第九條 配備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由具有與所開展業務相匹配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

服務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二者不得由同一人擔任。技術負責人對本機構的社會化服務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對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進行技術審核。過程控制負責人對整個服務過程實施有效管理,確保服務過程滿足機構的過程控制要求,滿足可追溯管理的要求。

第十條 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變化情況更新錄入系統平臺。

第十一條 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示營業執照,公布服務項目、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十二條 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專職技術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雇傭協議。

鼓勵服務機構為退休返聘人員、兼職技術人員購買商業保險。

第三章 從業規范

第十三條 服務機構應加強培訓教育,通過學習提升技術人員的業務能力。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服務機構應當組織技術人員參加杭州市服務機構能力提升培訓,提升技術人員的技術能力水平。

第十四條 服務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及職業準則,合法、合規承接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

簽訂合同前,應進行前期調研、服務項目需求識別; 簽訂服務合同后,服務機構應當明確項目負責人,且項目負責人應為專職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 服務機構開展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內容主要包括簽訂雙方單位名稱、地址,服務的內容、方式、頻次和要求,開展服務活動的技術人員專業能力信息,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驗收標準和方式,收費標準、支付方式及其違約責任等。

服務項目合同中應設置廉潔從業條款或單獨簽訂廉潔從業協議。

合同簽訂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原則,委托單位及服務機構均不得在服務合同中設置免除本單位法定安全生產職責的條款。

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服務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服務機構在隱患排查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提出針對性整改措施,根據服務合同要求跟蹤指導整改落實。

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且服務對象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七條 服務機構應建立服務檔案,并根據服務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留存的文字或影像等資料。服務檔案保管期限為三年。

服務檔案應當包括服務項目檔案目錄、服務合同、服務過程的原始記錄單、現場影像資料、服務質控流轉單以及書面結論文件。

第四章 政府委托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含派出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以下簡稱“政府部門”)使用財政資金購買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的,原則上根據信用評級擇優選擇。

第十九條 政府部門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服務項目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的采購行為。

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建立分級分類隱患排查管理機制,加強服務機構統籌管理,避免同一時間段內不同政府層級委托同一家服務機構對同一服務對象開展隱患排查。

第二十一條 政府部門在購買隱患排查服務時,應在招標文書和采購合同等文件中,明確要求服務機構在承接政府項目后,不得再承接該服務項目中的服務對象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服務機構違反該規定的,政府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服務機構的違約責任。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通過系統平臺開展服務綜合分析評價,對服務機構信用等級進行分級、排名,并定期公布,實施動態調整。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適時對處罰、函告以及未在系統平臺登記而從事業務的服務機構進行情況通報。

第二十三條 當應急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活動以及事故調查中發現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函告(約談),并將函告(約談)情況抄送關聯的服務對象:

(一)對服務對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二)偽造、轉讓或租借本單位人員資格證書的;

(三)重大事故隱患應發現而未發現的;

(四)冒用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冒用本單位人員名義在服務報告、原始記錄、證明等材料上簽名的;

(五)出具的技術服務報告、證明材料存在疏漏、失實并產生一定負面影響的;

(六)對服務對象受到行政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

(七)在質控檔案資料中存在造假的;

(八)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內容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適時組織開展服務機構技術人員能力水平測試活動,并根據測試結果動態調整服務機構信用等級或評級分數。

第二十五條 服務機構在一個季度內存在以下情形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可在系統平臺中降低其信用等級:

(一)被行政處罰的,次月起信用評級降至D級六個月;

(二)存在第二十三條的(一)至(四)項內容的,非D級服務機構次月起信用評級降至D級三個月;

(三)存在第二十三條的(五)至(八)項內容的,非D級服務機構次月起信用評級降低一級二個月。

第二十六條 被應急管理部門處罰、函告(約談)的D級服務機構,自處罰、函告(約談)之次月起,六個月不得升級。

第二十七條 服務機構在降級期間再次受到行政處罰的,降級順延六個月;在降級期間再次被函告(約談)的,降級期限順延三個月。

第二十八條 對因處罰、函告(約談)致使信用等級處于D級的服務機構,應急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相應的約束措施,將相關情況通報發生地及機構所在地的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

(一)強化監管,加大對其執法檢查的頻次;

(二)不授予該服務機構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領域的有關榮譽或稱號;

(三)國家、省、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約束措施。

第二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信用A級的服務機構,可以采取相應的激勵措施:

(一)日常監管以服務機構自主管理為主,在制定執法檢查計劃時,適當減少對其監督檢查的頻次;

(二)優先考慮評先評優及安全生產政策性資金申請安排;

(三)在安全生產相關政府采購中,給予適當優先考慮;

(四)優先安排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項目、政策性技術及管理交流、服務活動;

(五)作為典型示范予以適度宣傳推廣;

(六)國家、省、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失信主體名單的對象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有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部門政府網站等公示相關信息;

(二)取消參加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的評先評優資格;

(三)在政府資金項目申請、財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建立服務機構失信管理機制,根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實施“失信主體”的列入、移出和信用修復。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對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全過程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政策要求,開展社會化服務活動;

(二)從事相關服務活動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專業技能和工作經歷;

(三)是否出具虛假的報告、證明等材料。

第三十三條 當被服務對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服務機構進行延伸調查,依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被檢查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三)受到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

應急管理部門在開展延伸調查時,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如實提供原始記錄及影像資料,不得推諉、拒絕。

第三十四條 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廉政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服務對象接受指定的服務機構開展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與服務機構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三)干預服務機構開展正常業務活動的;

(四)向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五)向服務機構攤派財物的;

(六)在服務機構報銷費用的;

(七)收受服務機構宴請、有價證券、會員卡或禮物的;

(八)其他違反廉潔自律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的報告、證明等材料,主要是指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報告或證明等材料,內容與當時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結論定性嚴重偏離客觀實際。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國家法律法規和省級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杭應急〔2024〕39號-杭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杭州市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