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49492940/2022-0460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fā)文字號: | 杭應急法規(guī)〔2022〕9號 | 有效性: | 廢止 |
發(fā)文機關: |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 發(fā)布日期: | 2022-06-24 |
規(guī)范性文件登記號: | ZJAC70-2022-0003 | 主題分類: | 安全生產監(jiān)管 |
關聯(lián)類型 | 政策原文 >> 圖解>> 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 體裁分類: | 其他 |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市應急管理系統(tǒng)合法、合理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據新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省裁量細則》),結合杭州市安全生產監(jiān)管執(zhí)法工作實際,制定《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以下簡稱《市裁量細則》)。
二、主要內容
《市裁量細則》包括總則11條,分則74條。總則中對日常執(zhí)法實踐中一些長期不明確的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分則在《省裁量細則》318項處罰事項中選取了常用的74項進行細化。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明晰合并處罰規(guī)定。不存在吸收關系的兩個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后直接相加合并處罰,不按照限制加重原則合并處罰。具有吸收關系的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擇一重處罰。
(二)明確主要負責人處罰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應查明主要負責人是否存在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職責的情況。
(三)明確首違不罰情形。貫徹落實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作出了輕微不罰、首違不罰的規(guī)定,省廳已出臺輕微不罰事項清單,《市裁量細則》另行規(guī)定了8種首違不罰情形,并明確“首違”是生產經營單位三年內首次被發(fā)現(xiàn)。
(四)明確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年收入認定。對于一直以來存在的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收入認定方式、標準不明確的問題,在總則中明確了認定規(guī)則。
(五)合理細化裁量分則。根據監(jiān)管執(zhí)法實際需要,在《省裁量細則》檔次范圍內,對部分不夠細化的規(guī)定進一步細化,比如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處罰,進一步按照3人、4人、5人、6-7人、8-9人的檔次進行細化;《省裁量細則》按照人數進行劃分的事項,在人數劃分檔次內進一步按照危險性進行細化劃分。
三、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5.《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guī)定(試行) 》
6.《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
四、解讀單位
解讀單位: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解讀人:李慧倩
聯(lián)系電話:0571-85259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