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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機關: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潘渭
受委托機關:杭州市應急管理執法監督指導中心
法定代表人:劉剛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的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委托杭州市應急管理執法監督指導中心行使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范圍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委托杭州市應急管理執法監督指導中心辦理跨區域和影響重大的復雜案件;辦理杭州錢塘新區范圍內應急管理有關行政執法案件;辦理市本級應急管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案件。
二、委托執法權限及法律依據
受委托機關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履行下列執法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條款中規定的處罰條款適用的行為可以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前)
第十九條 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2015年修訂)
第十二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受委托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三、委托執法職責
(一)委托機關職責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機關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及時提供受委托機關履行職能所必需的公文、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和行政執法文書、表格等相關資料;
3.承擔受委托機關因違法導致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同時可以根據受委托機關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處理;
4.及時糾正或撤銷發現的受委托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受委托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機關有權終止行政執法委托書。
(二)受委托機關職責
1.在受委托權限和范圍內積極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并主動接受委托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機關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2.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執法人員要做到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制作對外的行政執法文書;
3.承擔委托執法的對內管理責任,負責內部管理考核、過錯責任追究,在以自己的名義執法、超越委托權限時,自行承擔產生的法律后果;
4.保證執法所需的人員、車輛、執法裝備、經費等設備設施。
四、委托執法程序
1.受委托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開展委托執法活動,必須具有2名以上具備執法資格(取得省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實施。
2.受委托機構立案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全流程在省“大綜合一體化”辦案平臺中錄入,統一使用委托機關制定的執法文書和執法用章。統一使用正規的財政罰沒款收據,按正常程序進入財政賬戶。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市應急管理局蓋章簽發。
3.檢查發現超越委托權限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相關規定,附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市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4.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五、委托期限
從2025年2月25日至2028年2月24日止。本委托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機關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期滿需繼續委托的,應重新簽訂委托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委托。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一)因法律依據調整、執法體制改革等原因,需要對委托的法定依據、具體事項、權限、責任、期限等內容進行調整的,應當另行簽訂委托書。
(二)發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委托機關依法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和行政訴訟被告人承擔相應義務,受委托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本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各執一份,送當地司法局備案一份。